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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刑(6)
时间:2013-07-03 21:06  点击:
  18、侦查部门对现场进行远程勘查的录像资料在卷证实。
 
  19、关于广西地震局辟谣的相关书证,证实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情绪而在广西、等报纸登报辟谣的事实。
 
  20、广西地震局简介,证实广西地震局隶属中国地震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双重领导,是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自治区人民*赋予的防震减灾工作行*职能,管理抗震设防标准和震灾预测工作等。
 
  以上证据清楚,均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本案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刑法没有把传播自然灾害险情的行为列入恐怖信息的范围的意见。
 
  经查,、等报纸登报辟谣。被告人陈智峰的行为即使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但实际上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智峰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在我国刑法保护的范围,根据、等报纸登报辟谣。被告人陈智峰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智峰实施了注入黑客程序、入侵防震减灾网、篡改网页信息、删除服务器数据文件及应用程序文件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而且严重影响广西防震减灾网的正常工作。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国家法律确定或认可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公共场所和共同生活准则。被告人陈智峰故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不实的虚假地震预报信息,严重的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广西防震减灾网计算机服务器是广西地震局存储该网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陈智峰侵害该计算机系统属于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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