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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
时间:2013-07-03 22:30  点击: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宝联想:  法学期刊约2篇 )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5篇 )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法宝联想:  法学期刊约2篇 )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法宝联想:  法学期刊约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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