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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环刑(2)
时间:2013-07-03 21:10  点击: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覃天向、陆金库、莫少聪伙同蒙俊绕、蒙永胜持刀借故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吉祥街被害人杨昌奎经营的游戏机门面内找茬并敲诈,砸烂了门面内的财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 
247元。在敲诈钱财未果后,绑架了门面雇员韦永留,在交了4 
000元赎金后才放走韦永留。200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覃天向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陆金库与他人盗窃了5辆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23 
403元;其中被告人陆金库参与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4 657元,同时被告人陆金库明知是被告人覃天向盗窃所得的摩托车,曾两次介绍他人购买。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查检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天向、陆金库、莫少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扣押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绑架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又以毁坏财物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又触犯刑律,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覃天向、陆金库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金库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的行为又触犯刑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少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数执行数罪并罚。特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覃天向辩称,当晚吃饭时,蒙永胜提说晚上去赌钱,并没有说去找茬闹事。在从门面出来时,其本人拿刀收藏,没有参与扣押韦永留。因此,其本人不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覃天向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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