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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
时间:2013-07-03 21:37  点击:
1994 年 5 月 30 日 ,天主教上海教区与上海大中华电器商店 ( 以下简称大中华商店 ) 签订协议书,拟建大中华电器商厦 ( 以下简称大中华商厦 ) 。同年 7 月 8 日,大中华商店与上海开城房地产经营公司 ( 以下简称开城公司 ) 签订联建协议,联合开发大中华商厦。同年 6 月 28 日,开城公司与恒丰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大中华商厦协议,约定由开城公司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建设和所有配套,恒丰公司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人民币 3500 万元,建成后开城公司分得建筑面积 800 平方米,恒丰公司分得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同年 7 月 20 日,恒丰公司与金华银信实业总公司物资公司 ( 以下简称银信公司 ) 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银信公司为大中华项目筹集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同年 7 月 23 日,银信公司依约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同年 12 月 28 日,大中华商厦建成。 1996 年春节后,开城公司因与大中华商店对房屋产权划分等问题协商不成,于 4 月 16 日 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中华商店。 
1996 年 2 月,被告人胡祥祯为筹钱购买高速客轮,欲将其并无所有权的大中华商厦转让给超三超公司,并向超三超公司总经理杨佰群隐瞒了恒丰公司与银信公司所签协议一事。同年 5 月 1 日,恒丰公司副总经理罗启明受胡祥祯委托与超三超公司签订大中华商厦房地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超三超公司依约于同年 5 月 3 日和 14 日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 2000 万元,后又按照胡祥祯要求于 5 月 24 日 再支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 1000 万元。至此,胡祥祯共收到超三超公司大中华商厦产权转让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 2700 万元被胡祥祯用于购买高速客轮。超三超公司至今无法取得大中华商厦产权。 1998 年 3 月 15 日 ,金华市公安局将乐清高速客轮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客轮公司 ) 的方铸号高速客轮予以扣押、查封。 
   综上,被告人胡祥祯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利用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乌北工程和大中华商厦转让协议的方法,共骗取超三超公司人民币 6574 . 32 万元,至 1999 年 1 月 10 日 止,超三超公司损失利息人民币 27316882 . 80 元。 
   原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祥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的赃款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胡祥祯占用赃款的利息依法应退赔。超三超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三十六条 规定的范畴,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祥祯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胡祥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原一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判决胡祥祯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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