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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3)
时间:2013-07-03 20:53  点击:

  除上述证据外,四原告还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张涛生前的工友苏伯进、张涛生前的战友屈家军出庭作证,证明张涛坠楼死亡前后的情况。屈家军在出庭作证时称:事发当晚,苏伯进、屈家军、张涛在屈家军家共喝4至5瓶啤酒,其中张涛喝8两到1瓶;后来又在月江宾馆处的田螺摊喝了1瓶啤酒。苏伯进在出庭作证时称:苏伯进、屈家军、张涛人当晚在屈家军家共喝5至6瓶啤酒,差不多每人2瓶,后来又在月江宾馆处的田螺摊喝了1瓶啤酒。另外,四原告还申请证人陈奇军、李长京出庭作证,证明白云旅社三楼走廊天井栏杆高度为82CM,但由于被告方承认白云旅社三楼走廊天井栏杆高度为82CM,因此,四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不用证人陈奇军、李长京出庭作证。

  被告白云旅社、邓金芳辩称:原告的亲属张涛的死亡并不是由于被告方提供的住宿服务所造成,与被告方经营的旅业服务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经营者提供服务致人损害仅限于经营者之服务直接侵害消费者人身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法。被告方为张涛提供的是住宿服务,这种服务并没有直接导致张涛的死亡。被告方经营旅业的房屋,栏杆高度虽然达不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高度要求,但它不是导致张涛死亡的原因,张涛的死亡完全是其出事当晚喝醉了酒、神志不清、人为跨越栏杆等不当行为所造成,与栏杆高度无关系。另外,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以确定,被告方的房屋在该规定出台前早已建成使用,不属新建、扩建、改建范围,显然不执行该标准。因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是在被告方的房屋建成使用若干年后才施行,对被告方的房屋没有约束力。再次,张涛是成年人,对跨越栏杆的危害应当清楚,被告方没有责任去监督每一位入住旅客的动态,因此事故的责任显然在张涛。另外,四原告遭受损失的诉讼请求计算错误。

  被告方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等共同分别对证人张丁莲、郑丽敏、黄扞美、辜德源的《调查笔录》,证明张涛当晚醉酒后坠楼死亡,张涛的死亡与被告方无关。

  除上述证据外,被告方还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张丁莲、郑丽敏、黄扞美、辜德源出庭作证,证明张涛出事当晚醉酒后坠楼死亡。

  1、证人张丁莲出庭作证时称:“ 2004年4月27日,我住在白云旅社205号房,晚上大约11时左右,摔死了一个人。事发前,我上楼顶收衣服,上楼和下楼均看见一个人用手撑着走廊栏杆,只穿着底裤,眼睛和脸红红的,身高1.7米左右,瘦瘦的,头发不算长也不算短、湿湿的,头在摇,用眼瞪着我。我收衣服回205号房叠好后想关灯睡觉,突然听见响声,我开门见有人坠楼死了,因而我就收好衣服转去另一间旅社住宿。”

  2、证人辜德源出庭作证时称:“ 2004年4月27日晚十点(22时)多,我与李民在看电视时,见有一个喝酒醉的人下楼梯到大厅,高高瘦瘦的,1.7米左右,走路飘摇,并蹲在柜台想吐,打酒隔(注:方言,意思是醉酒的人想吐时的样子),我还说今晚收得只‘八‘(注:方言,意思是醉酒的人)的回来,那人一会儿又上楼梯,过了一会,就见那人从上面跌入天井,只听到声音,不见跌的过程。此后看见一个人讲:”我叫他不要喝这么多,他多次都这个样‘.“

  3、证人黄悍美出庭作证时称:“ 2004年3月1日起,我在白云旅社打工,2004年4月27日晚9点(21时)到次日凌晨2点是我值班,当晚10点(22时)20分,我见一个喝醉的人走路摇摆,与不醉的人回来,喝醉的人走在前面,我看他们上307号房开门后才下来。一会儿后,又见那个喝醉的人又下来,蹲下来想吐,我说喝醉的人干什么不回房睡觉,等下吐了谁人打扫,后来那人又上楼梯,过了一会,我听到响声。那人瘦瘦的,有点胡子。事发后,老板的媳妇用手机报警,打120电话又用白云旅社的电话。我见一同喝酒(回来)的人时说:”喝醉了还要让他下来‘那人说:“他喝醉了,想出来吹风,讲什么他都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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