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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6)
时间:2013-07-03 20:53  点击:

  本院认为,苏伯进、屈家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的中称:张涛平时喝白酒可喝3至4两,事发当晚张涛在屈家军家吃晚饭时,喝了4瓶啤酒后,屈家军送苏伯进、张涛回旅社,在路过月江宾馆前的田螺摊时,张涛再次喝啤酒,吃田螺时走路有摇摆的样子,屈家军想送张涛回旅社,张涛拒绝;

  苏伯进还称:张涛洗澡后,因没有毛巾擦干身体,出外乘凉,与出庭作证的证词不一致,但却与被告方的证人张丁莲、黄扞美、黄德源所说的情况一致,即事发当晚张涛醉酒。张丁莲称事发当晚她上楼收衣服时看见张涛的头发湿湿的,张丁莲还看见张涛身高约170CM,只穿一条短裤,摇着头,张丁莲刚进房准备休息就听到张涛摔倒的响声等相吻合;

  张丁莲对张涛身体特征和衣着的描述与公安机关在《尸检勘验笔录》对张涛身体特征和衣着记录等也相一致。再分析张涛当晚的活动情况,张涛平时喝白酒可喝3至4两,当晚21时30分在屈家军家刚吃完晚饭,喝了4瓶啤酒后,由屈家军送回旅社,刚走不到2公里的路,又在月江宾馆门处的田螺摊喝啤酒,走路摇摆,屈家军想继续送张涛回旅社,张涛拒绝等一系列活动,描述得清清楚楚,真实可信;

  以及四原告称张涛平时走路有摇摆的习惯,从张涛曾经参军、受过专门训练,之后又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张涛走路摇摆的情况分析,可以得出四原告称张涛平时走路有摇摆习惯不是事实的结论。

  因此,苏伯进、屈家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张涛喝3至4瓶啤酒、走路摇摆与张丁莲、郑丽敏、黄扞美、辜德源称事发当晚张涛醉酒的证词,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并且原告张继高在公安机关制作的《尸体勘验笔录》中明确不同意解剖检验并签名,原告林秀清同意法医尸检结论,不要求进一步解剖检验并签名,造成对张涛是否醉酒没有法医学或医学上的鉴定结论,四原告对此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应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张涛是由于醉酒,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而意外翻出白云旅社的三楼走廊内天井栏杆,坠楼死亡。

  结合全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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