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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4)
时间:2013-07-03 20:53  点击:

  郑丽敏未出庭作证。

  四原告和被告方在举证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到横县公安局调取张涛死因的有关材料。本院根据上述申请,向横县公安局调取到以下材料:

  1、张涛坠楼死亡当晚,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对苏伯进的《询问笔录》。苏伯进称:“2004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与张涛一起因公差从南宁坐快巴到横县,11时左右到达横州后,到白云旅社住宿,要了在307号房。……当天张涛联系了他在横县食品厂的,名叫阿军的战友,下午6时左右,阿军叫张涛和我到他家吃饭。在阿军家,我们吃饭饮酒,张涛大约喝了3瓶啤酒,大约到晚上9点半左右,……阿军送我们回旅社,3人行到月江宾馆转弯路口处时,我们又坐在路边的霄夜摊吃田螺,张涛边吃又边喝了一瓶啤酒……,我和张涛回到旅社。入307房间后,我躺在床上看电视,张涛去冲凉,他冲了凉后,因为没有毛巾擦干身体,出(外面)来且他点了支烟,对我讲出外去凉快凉快,吹干头发。他出去两、三分钟点后,又再入屋点多支烟,然后出屋。这次过得10来分钟后,我观看的*8台《再就业白皮书》,节目刚结束,我便听到楼下传来嘈杂声。我走出房间去看,望见一楼天井处围了很多人,我同事张涛仰躺在天井处一动不动,我便知道出事了……”。公安机关接着问:“张涛当晚喝了多少酒?是否喝醉?”时,苏伯进回答:“他喝了4瓶啤酒,没有醉。” 公安机关再接着问苏伯进“他平时酒量怎样?” 苏伯进回答:“他平时喝白酒可喝3至4两,喝啤酒可喝5至6瓶就适量了。”

  2、张涛坠楼死亡当晚,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对屈家军的《询问笔录》。屈家军回答:“……张涛及他的同事(姓苏)就到我家吃晚饭,在吃饭过程中,我和张涛,姓苏的3个男子一起喝完8瓶啤酒。大约饮到晚上22时左右,张涛和姓苏的就离开我家,我就送他们两人,到横县月江宾馆门前的田螺摊处时,我们吃田螺,在田螺摊处张涛又叫了1瓶啤酒,我和张涛两人分开饮完,后来我想送人他们两人回到白云旅社,但是张涛不同意,我就要了1包香烟给他们就分开了。”还回答说:“张涛和我平均每人饮了4瓶左右的啤酒。”当公安机关再接着问张涛当时的清醒状态怎样时,屈家军回答:“在他讲话、行路等状态中见到张涛不算是(十分)醉的样子,但在月江宾馆前吃田螺时走路有点摆的样子。”(注:这句话中的“十分”两字在笔录中不知是何时加的,字很小,附在“醉”的左上角,未盖指摸,但该笔录其它涂改的地方均盖有指摸)。

  3、横县公安局对张涛死亡时的《尸体勘验笔录》,笔录中明确记载: 2004年4月27日晚22时50分,张涛系从横州镇白云旅社的三楼坠落当场死亡,死者张涛身高170CM,死时上身光着,只有穿一条灰色裤叉,……张涛系意外从高处坠下引起颅脑损伤引起死亡。横县公安局和横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分别在《尸体勘验笔录》中签名;张涛的父亲张继高在《尸体勘验笔录》中写明“不同意解剖检验。”并签名,张涛的妻子林秀清在《尸体勘验笔录》中写明“同意法医尸检结论,不要求进一步解剖检验。”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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