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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5)
时间:2013-07-03 20:53  点击:

  四原告认为:张涛当晚没有醉酒,是意外坠楼死亡。张涛的死,是由于被告方经营的白云旅社内栏杆高度仅82CM,不符合国家建设部规定的105CM造成的,因此,被告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张涛是由于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已而跨越栏杆坠楼死亡,应由张涛自已承担全部责任,与两被告方无关。

  经过开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意见一致:

  2000年3月9日,被告邓金芳用自有的横县横州镇魁星路008号房屋开办横县横州白云旅社,该旅社的三楼走廊栏杆高度为82CM.2004年4月27日,苏伯进和四原告的亲属张涛到被告邓金芳开办的白云旅社307号房(双人房)住宿之后,当天18时左右,苏伯进和张涛一起到屈家军家吃晚饭。在吃饭过程中,屈家军、张涛、苏伯进3人一起喝啤酒。21时30分左右,屈家军送张涛、苏伯进回旅社,在路过横县月江宾馆门前的田螺摊时,3人又一起吃田螺,张涛再次喝啤酒。22时50分左右,在栏杆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张涛从白云旅社三楼走廊的内栏杆坠下一楼天井地板,引起颅脑损伤死亡。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证人苏伯进、屈家军,在出庭作证时的证词与事发当晚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证言不一致有异议,认为苏伯进、屈家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明确,张涛平时喝白酒可喝3至4两,事发当晚喝了4瓶啤酒,走路摇摆,后又在横县月江宾馆门前的田螺摊时,张涛再次喝啤酒。属醉酒后无法控制自已,回到白云旅社后,从旅社三楼走廊跨出栏杆,坠下一楼天井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与旅社无关。四原告则认为应以证人苏伯进、屈家军出庭作证的证言为准,并称张涛平时走路有点摇摆。

  四原告对被告方的证人张丁莲、黄扞美、辜德源在出庭作证时的证言称张涛在事发当晚醉酒有异议,认为张涛当晚没有醉酒,张涛意外坠下天井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是由于被告白云旅社设施不合格造成的,被告白云旅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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