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最新法规民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11)
时间:2013-07-03 22:31  点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顾问单位 版权所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桂ICP备10201789号   技术支持:睿虎网络  
eww999vva永久播放亚洲永久精品免费500导航蓝导航巨人裂口女vs倔强除魔师动漫链接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