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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5)
时间:2013-07-03 22:31  点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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