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最新法规民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4)
时间:2013-07-03 22:31  点击: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顾问单位 版权所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桂ICP备10201789号   技术支持:睿虎网络  
www.8x5188.com免费5g免费影院永久在线播放中文字幕在线资源网站大全91中文字幕在线观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