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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2)
时间:2013-07-03 22:31  点击: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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