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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20)
时间:2013-07-03 20:59  点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永乾投资公司工商资料证实了该公司于2007年3月21日通过工商注册成立。
 
  2、证人覃琴、彭宁、欧凯证言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荣代表永乾投资公司委托覃琴所在的创捷公司办理永乾投资公司的验资及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是覃琴找彭宁筹集的,办理完验资手续后立即把钱转走。
 3、银行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进帐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永乾投资公司农行账户的历史明细及存折交易流水清单证实,彭宁于2007年3月20日帮永乾公司办理280万元的验资手续,后于同月24日、25日、30日分三次增资至5000万元。
 
  4、宣传资料《永乾新经济战略》证实,陈荣是永乾公司新管理团队中的一员,以及永乾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
 
  5、永乾投资公司收支出明细表证实了永乾投资公司出售股权的收入及公司支出情况。
 
  6、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证实,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永乾投资公司农行022200460012156账户内资金为19,710,907.96元,主要为股权转让款及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退回的购地保证金。
 
  7、证人罗宁雄、黄金丽、黄瑜证实,他们不知自己被登记为永乾公司的股东,且均没有实际出资。
 
  8、证人陈奇敏证实,永乾投资公司是陈荣帮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给了陈30万元,由徐浩峰洽谈并和陈荣签了协议。证券部由陈荣负责,办公地点和海格公司在一起。
 
  9、证人易红霞证实,其负责永乾投资公司的会计工作。该公司由永乾公司领导层与陈荣策划成立,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永乾公司给了陈荣32万元具体办理注册登记,成立后公司负责人也是陈荣。永乾公司一直在向商行及消费会员出售永乾投资公司股权。陈荣在2007年7月前后将一张自己的账户为6228460830000340418的农行卡交给其,账户上的资金1,410,906.05元是全国各地客户交给永乾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金;大部份股权转让金交到永乾投资公司的基本帐户022200460012156上,有800-900万元左右。除支付8万元给陈荣及交税外,其余都在该账户及陈荣个人账户。
 
  10、证人马莉霞、淡雪平证实,她们是证券部员工,证券部负责人是陈荣。其主要工作是接听客户电话,向客户介绍购买股权事宜(1.75元/股,一次至少要买一万股)、核实购买人资料、告知账户信息等,以及将购买者传真到证券部的汇款单交给财务处理,易红霞开出收据后,填发股权证书并到邮局邮寄给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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