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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3)
时间:2013-07-03 20:59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付连荣、陈荣、梁有妹、刘永福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及(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文字补正)。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李国生、许武焕、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梁有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2006年3月起,利用南宁市多来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来福公司)开展“消费来福”消费返利经营模式,进行传销活动。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06年6月,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等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成立永乾公司替代多来福公司进行“消费来福”传销活动。永乾公司下设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商品开发部、电算部等部门,并在全国各地(除香港地区外)按区域发展加盟者开设永乾商行,通过商行发展消费会员参与“消费来福”传销活动。
 
  “消费来福”模式是李国生等人借“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的“消费新概念”,以分期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会员制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人员加盟、开设永乾商行,通过商行发展消费会员参与消费积分返利的活动。申请成立永乾商行必须是永乾公司的消费会员,在向公司交纳加盟金1.5万元及网站管理服务费800元,签订相关协议后成为永乾公司的加盟商行。永乾公司将其购进或代销的商品分为特定商品(高积分)和主打商品(低积分),并定好各种商品的零售价和对应的消费积分,由商行按定价销售给消费会员。要成为永乾公司消费会员,必须花10元钱在永乾商行办理一张会员优惠卡,然后可以参与公司的消费积分返利;可以发展其他消费者成为永乾公司消费会员并获得其所发展的消费会员消费积分3%的推荐费;还可以推荐其他消费会员开设新的永乾商行并获取永乾公司奖励3000元的推荐费,以及该商行每期消费积分2%的提成。商行负责人除享有消费会员的上述权利外,还可获得消费会员在其商行消费总额10%的提成。另外永乾公司还规定有总监分红、津贴、讲师费等提成方式。
 
  消费积分返利的具体内容为:消费会员从商行购买永乾公司的商品,获取相应的积分,达到指定积分后获得对应的兑奖权,即每达到150分的积分可得到一个兑奖权(不同商品积分亦不同,一般最低消费195元的商品可获得150分积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个兑奖权。每个兑奖权在下期兑奖日前(每半月为一期)重复消费积分累计达30分(一般最低消费39元的商品可获30分积分),才能兑奖,可获得永乾公司返利100元(2007年1月开始永乾公司以税金的名义扣留3%归公司所有,实得97元)。每个兑奖权最多只能重复消费六次,获得返利六次后,该兑奖权终止。即消费会员在六个月内每消费429元(195元+39元×6=429元)就可以获得返利600元(100元×6=600元),扣除所谓3%“税金”后,仍实际获得返利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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